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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规国际比较

一、循环经济的概述

循环经济法规国际比较

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回归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循环运动的本质属性,按照物质循环运动的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整个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和绿色化转型,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良性循环。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的粗放型经济而言的,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对资源的利用是粗放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的变为废物来实现经济增长。而循环经济与此不同,它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可见,循环经济追求的是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这对日益枯竭的资源和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起到缓解的作用。

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释义

(一)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需要较高资金投入和智力投入的社会活动,涉及到的利益群体较多,如国家、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等,然而并不是每个利益群体都能够理解并主动地实施它。人们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出发,一般不愿意自觉地实施循环经济,如果缺乏制约和引导,某些市场主体还会做出一些与循环经济背道而驰的事情。

(二)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内涵

法律不同于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机构是法律的本质。法律是一组有约束力的义务以从它们产生的机构中分出来。然后又重新置于法律机构中,法律的本质就是“双重机构化”。第三是将法律视为某种专门的程序和秩序。因此,法律制度难以有确切的定义,各种次要的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制度,以规范和规则运行。与国家相连,或有一个至少和国家行为相类似的权力结构。

三、国外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出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总结起步较早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2. 强化政府在循环经济推进中的作用。政府应加大循环经济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加大循环经济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加强循环经济监管力度,确保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3. 加强循环经济科技创新。加大对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循环经济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提高我国循环经济的技术水平。

4. 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市场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循环经济产业投资,促进循环经济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循环经济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5. 提高全社会参与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广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普及循环经济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循环经济法规的国际比较研究对于我们更好地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